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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二档(含少儿)、三档参保人门诊就诊须知

日期:2019-04-01 信息来源:

 一、就医须知

  住院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按以下规定进行:

  1、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含少儿)、三档参保人门诊应绑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绑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到结算医院门诊就诊的,应由社康中心出具转诊证明并在网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如需到上一级医院就诊的,应由医院专科门诊医生出具转诊证明,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在网上医院办理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上一级医院就诊;

  2、参保人就诊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门诊大病的患者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病历本;委托开药的应持门诊病历、委托书、患者身份证、社保卡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借给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

  4、使用家庭账户的应先作“家庭关联”关联,就医及缴费时只出示患者社保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含少儿)、三档参保人在选定社康及结算医院门诊就医优先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记账,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为零、未转诊或未在结算医院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均使用关联的家庭账户记账。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且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二、门诊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含少儿)、三档参保人在绑定社康中心就诊,或经社康中心转诊到结算医院门诊就诊的,可直接刷卡记账。

  2、参保人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分别记账80%和60%;医保范围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记账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记账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3、经结算医院医保办同意转诊到上一级医院、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急诊抢救的,其门诊医疗费用可先垫付现金,12个月内到结算医院医保办申请报销。

  4、未经结算医院医保办同意转诊、或非急诊抢救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门诊报销所需资料

  1、门(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 原件;

  2、有效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原件;

  3、经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市内转诊单》 原件;

  4、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本市银行卡 原价及复印件;

  5、少儿参保人还需监护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6、报销时限:自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