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须知:
1、参保人因患恶性肿瘤且已临床病理确诊的;
2、属于本级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
3、参保人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4、除恶性肿瘤外的疾病,符合深圳市社保部门规定的转诊条件的,由具备转诊资格的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5、市外介绍证明或转诊证明需经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科审核盖章,并在网上医院登记备案;未审核盖章或登记备案的,介绍信或转诊证明无效。
6、参保人经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介绍信或转诊证明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出院时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记账。
7、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二、广州定点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中心、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备注:上述医院指医院本部,不包括其分院及本部以外病区)
三、下列单位有资格介绍参保人往广州定点医院就医: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深圳市眼科医院、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