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须知:
1、职工因工受伤的,职工(单位经办人或家属)应将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情如实说明,并表明参保身份。接诊医生对其进行客观记录,病历记录不得随意更改。
2、职工因工受伤的,参保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报、超时申报的,职工开在事故发生12个月内向市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先垫付现金,认定后到社保部门申请报销。
3、职工经市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保险,需住院治疗的,应到参保属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住院,经参保属地社保部门核准,可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
4、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未鉴定前发生的康复理疗费用不予记账或报销。
5、职工因伤情需要使用各种康复辅助器具的,应先鉴定、再审批、后使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可选择指定的辅助器具机构配置。未按规定核准的费用不予记账或报销。
二、住院需提交资料
1、工伤医疗住院:身份证、工伤认定书;
2、工伤康复住院:身份证、工伤认定书、工伤康复评估意见。
三、住院流程
1、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经参保属地社保部门核准,持上述资料到我院专科门诊及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经主管医生确认为伤者本人住院的,按工伤保险待遇记账。
2、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不得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轻病住院,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
3、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应首选国产医用材料,如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或者自费项目的,应征得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及参保单位共同同意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