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诊须知:
1、深圳市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1)深圳市生育保险适用于参加深圳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生育保险参保人累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其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3)参加深圳市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医疗费用自参保人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不予支付。
2、深圳市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病历本、结婚证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在国内其他城市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办法》执行;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保参保人在我院就诊时,按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结婚证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参保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终止14周以下妊娠手术,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结婚证。
(3)对于产前检查的参保人在建册时,按深卫发(2009)40号文规定,将计划生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母婴保健手册》内。
二、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胎心监测;
第十次检查:(38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胎心监测;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3、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4、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5、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