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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岗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24-07-11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药监药一〔202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其中投标人员、技术保障人员以及提交采购票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人员除外。

二、备案登记

(一)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院药学部登记建档,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向医院备案登记一次,中途变更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备案登记流程详见《松岗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流程》(附件1)。

(二)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的医药代表应主动向药学部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松岗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附件2),登记备案企业医药代表相关信息。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包含且不限于如下事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4.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5.载有医药代表本人照片加盖公章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资料应该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三、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程序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日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接待流程详见《松岗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流程图》(附件3)

(一)预约申请

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审批制。原则上需在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填写《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以下简称附件4),发送至药学部邮箱进行预约申请。

(二)接待时间

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星期三下午15:00-17:30(遇节假日或其他会议顺延一周)。

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时间。

(三)接待地点

原则上在医院3号楼4楼药学部会议室,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确定接待地点。

(四)接待部门及人员

药学部负责相关的接待工作,可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接待人员原则上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

(五)接待流程

1.申请审核。药学部根据医药代表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资料完整性和形式审核,审查通过后,完善《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

2.预约确认及审批。药学部根据《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信息,征求有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意见,确认是否同意参加。同意的继续完善审批表,并在接待日3天前将《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相关科室未同意或分管领导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反馈给医药代表,取消预约申请,并备注原因。

3.接待通知。药学部应提前2天将接待审批情况通知医药代表,医药代表应填写《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以下简称附件5)有关信息,下载《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以下简称附件6)签字盖章,连同其他资料现场接待签到时提交。

4.组织接待。医药代表携带相关资料、样品,按约定时间和地点现场签到、递交资料,服从药学部安排开展交流沟通工作。现场接待时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工作证件。

(3)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

(4)药品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公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等。

(6)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若有)。

(7)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备案页面的完整截图。

(8)医院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5.接待记录。药学部负责安排人员参照以下提示完善《医药代表接待记录》内容。

(1)介绍新药、专科药信息;

(2)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3)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4)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6.接待资料归档。接待结束后,药学部应及时收集整理接待所有相关材料,并归档备查。

四、管理要求

(一)医药代表要严格遵守医院接待管理要求,未登记备案预约者一律不予接待,严禁私自进入医院各科室开展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严禁私自联系管理部门打探医院内部消息、数据。

(二)医药代表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医院一旦发现医药代表违反相关规定,将予劝离、约谈或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并报纪检部门进一步处理。

(三)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3.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或委托药品销售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向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

6.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

7.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

8.擅自泄露患者信息以及医疗机构内部信息。

9.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行为。

各科室应做好监督,如发现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接触医务人员的,应拒绝拜访。如若被医药代表纠缠,可联系保卫科予以劝离,并于24小时内向医院办公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四)本院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除在药学部组织预约外,禁止任何科室及个人违反制度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违规统计药品的使用量,私自向医药代表提供药品使用等相关数据信息。

3.收受医药代表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4.接受医药代表直接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以及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其他禁止性情形。

五、监督问效

(一)分管院领导承担本制度执行的领导责任,负责按本制度组织落实,并强化监管。

(二)纪检监察室承担本制度执行的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督导检查。

(三)药学部及临床科室负责人承担本制度执行的主体责任,严格制度的执行。

(四)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项目合同期间与合作商的沟通、协调不适用于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涉及附件可在医院官网公告栏中下载使用。

(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