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综合医保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第九条[住院医保范围]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条[农民工医保范围] 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少儿医保范围] 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补充医保范围]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十三条[生育医保范围]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十四条[不得重复参保] 在市外已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在市外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