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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卫生规范

日期:2010-02-09 信息来源:

使双手达到消毒目的。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进行手消毒:

(一)检查、治疗、护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二)出入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新生儿重症病房和传染病病房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前后;

(三)接触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四)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物之后;

(五)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时。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应当洗手。一次性无菌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 外科手消毒方法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进行外科手消毒应当达到以下目的:

(一)清除指甲、手、前臂的污物和暂居菌;

(二)将常居菌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抑制微生物的快速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