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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卫生规范

日期:2010-02-09 信息来源:

(一)选用的手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手消毒剂对医务人员皮肤刺激性小、无伤害,有较好的护肤性能;

(三)手消毒剂的包装应当能够避免导致二次污染造成致病微生物的传播。

第九条  外科手卫生设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外科洗手池应设置在手术间附近,大小适度,易于清洁;

(二)外科洗手池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手术台的数量设置,不应当少于手术间的数量;

(三)外科洗手可以使用肥皂、皂液,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使用抗菌肥皂或者皂液;

(四)盛装肥皂或者皂液的容器应当每周进行清洁消毒,对容器进行清洁消毒时,容器内剩余的皂液应弃去,使用固体肥皂应当保持干燥;

(五)用于刷手的海棉、毛刷及指甲刀等用具应当一用一灭菌或者一次性使用,洗手池应当每日清洁;

(六)外科手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消毒剂的出液器应当采用非接触式,手消毒剂放置的位置应当方便医务人员使用;

(七)外科洗手后使用无菌巾擦手,盛装无菌巾的容器应当干燥、灭菌;

(八)洗手区域应当安装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