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和手卫生实施规范,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为医务人员执行手卫生措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手卫生工作的全员性培训。使所有医务人员加强无菌观念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手卫生知识,掌握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第五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的指导,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