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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0年修订版1

日期:2010-10-11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体系] 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城镇户籍员工。

第四条[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监督机构]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调整] 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