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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参加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预防保健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预防保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