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31
日
晚,我院在住院部九楼会议室举行一期“医疗行为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讲座,邀请了深圳市人民医院王新民主任医师主讲,全院约300余名医护人员参加了此次讲座。
从
2010
年
3
月
1
日起
,卫生部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王主任在此次讲座中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病历要求中贯穿着医疗行为规范和法律内涵、住院病历的内容、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病历完成的时限、门急诊病历的书写要求等六个方面对新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全方位解读。
通过此次讲座,我院医护人员对卫生部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只有规范了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才能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医教科:陈新来 供稿)

图1:陈副院长讲话
图2:讲座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