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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慢性病防治院202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

日期:2022-05-11 信息来源: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规定,每年事业单位法人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根据文件要求进行公示。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