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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须知

日期:2019-03-29 信息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的统一部署,深圳是“4+7”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

本次国家遴选公布的25个中选药品,品质和使用安全性均有严格保障。价格平均降幅达52%-96%

按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1号)要求,我院从2019328日起按国家遴选药品价格,全面执行“4+7”城市药品支付标准。

深圳市医保支付标准:

1、国家遴选公布的25个中选药品,按国家集中采购价格标准(国家集中采购价格)支付。

2、参保人如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同类药品,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需自费20%,其余部分按医保按相关规定记账;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超出标准部分需全额自费。

3、如使用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同类药品,根据我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实际价格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