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医保发〔2026〕3号通知要求,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结合本院社康机构开展服务业务范围,现新增开展以下市场调节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实行自主定价,已在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审批通过。本项目自2026年4月18日零时起执行,现予公示。
| 序号 | 财务分类 | 项目代码 | 项目名称 | 服务产出 | 价格构成 | 计价说明 | 计价单位 | 定价(元) | 医保标识 |
| 1 | C | 011107000010000/1 | 上门服务费(社康) | 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 | 所定价格涵盖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1.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2.计价单位“次·人”中的“人”是指每名专业人员。例如由1名医师、1名护理人员同时提供上门服务的,收费为“上门服务费”价格×2。 3.“上门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以质量安全为前提,为各类群体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采取“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即上门提供服务本身收取一次“上门服务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适用本医疗服务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对于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渠道的,不得额外收取上门服务费。 | 次·人 | 100 | 医保 |
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