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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采购项目合同条款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日期:2026-09-14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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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宝安区财政局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安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款项支付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约风险,保障项目高效有序推进,我单位拟对信息化工程部分项目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优化变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涉及变更合同共5个,项目中标总金额10950.5974万元,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第一条原合同收款账户变更为:

  户名:深圳市广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深圳宝新支行

  账号:39160188000093981

  第二条关于原合同“第六条工程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有关条款的变更和补充:

  (一)原合同“第六条工程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中(二)条监理服务收费的支付方式的内容为:

  (1)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审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支付监理人合同价款的30%;

  (2)项目通过初验且财政资金审批到位后,支付监理人合同价款的 40%;

  (3)项目通过终验且财政资金审批到位后,支付监理人合同价款的 25%;

  (4)项目竣工且财政资金审批到位、相关部门终验审核合格后支付监理人合同价款的5%。

  现变更为:

  (1)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审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支付监理人合同价款的70%;

  (2)项目通过终验且财政资金审批到位后,支付监理人合同价款的 25%;

  (3)项目竣工且财政资金审批到位、相关部门终验审核合格后支付监理人合同价款的5%。

  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网络工程项目:

  第一条原合同收款账户变更为:

  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账号:79110155300000818

  第二条关于原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有关条款的变更和补充:

  (一)原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的内容为:

  (1)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首期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壹仟参佰柒拾陆万肆仟元整(¥13,764,000.00元)

  (2)4、6号楼及裙楼货物到货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初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壹仟参佰柒拾陆万肆任元整(¥13,764,000.00元)

  (3)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通过终验并交付使用,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应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35%,即人民币壹任陆佰零伍万捌仟元整(¥16,058,000.00元)

  (4)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完成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尾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贰佰贰拾玖万肆仟元整(¥2,294,000.00元)

  现变更为:

  (1)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首期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60%,即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贰万捌仟元整(¥27,528,000.00元)

  (2)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通过终验并交付使用,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应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35%,即人民币陆佰捌拾捌万贰仟元整(¥16,058,000.00元)

  (3)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完成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尾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贰佰贰拾玖万肆仟元整(¥2,294,000.00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大数据平台、信息安全建设项目:

  第一条 原合同收款账户变更为:

  户 名: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

  账 号:86031110002746773

  第二条 乙方原合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法定代表人:黄立甫

  第三条 关于原合同“第六条 付款方式”有关条款的变更:

  (一)原合同“第六条 付款方式”的内容为:

  (1)首付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 柒佰伍拾伍万柒仟壹佰捌拾壹元捌角(¥7557181.80元)。

  (2)到货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项目采购的主要设备到货并完成到货验收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 陆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伍拾壹元伍角 (¥6297651.50元)。

  (3)初验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整体项目通过初步验收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 陆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伍拾壹元伍角 (¥6297651.50元)。

  (4)终验款支付条件和金额: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5%,即人民币 叁佰柒拾柒万捌仟伍佰玖拾元玖角(¥3778590.90元)。

  (5)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

  1.项目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以及编制该竣工结算书所依据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单、施工方案、竣工图等)。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1.”所列资料后,将会同乙方向事务中心提出结算审核申请,并将乙方所提交的工程资料提交事务中心。

  3.若乙方不提交竣工结算书或/和工程资料,或者不配合甲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经催告后(催告期不超过14天),乙方仍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并以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价。

  4.在事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后,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100%。

  5.关于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若乙方提交的资料齐全,但事务中心拒绝受理甲方报送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时,由甲方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其审核结论与事务中心的审核结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若甲方前期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超出最终结算价的,超过部分,乙方应当在结算价确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至甲方账户。

  现变更为:

  (1)首付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5%,即人民币 壹仟叁佰捌拾伍万肆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13854833.30元)。

  (2)初验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整体项目通过初步验收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 陆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伍拾壹元伍角 (¥6297651.50元)。

  (3)终验款支付条件和金额: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5%,即人民币 叁佰柒拾柒万捌仟伍佰玖拾元玖角(¥3778590.90元)。

  (4)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

  1.项目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以及编制该竣工结算书所依据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单、施工方案、竣工图等)。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1.”所列资料后,将会同乙方向事务中心提出结算审核申请,并将乙方所提交的工程资料提交事务中心。

  3.若乙方不提交竣工结算书或/和工程资料,或者不配合甲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经催告后(催告期不超过14天),乙方仍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并以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价。

  4.在事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后,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100%。

  5.关于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若乙方提交的资料齐全,但事务中心拒绝受理甲方报送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时,由甲方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其审核结论与事务中心的审核结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若甲方前期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超出最终结算价的,超过部分,乙方应当在结算价确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至甲方账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护理交互、分诊导诊及体检采血项目:

  一、变更内容

  原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补充:

  (1)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由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撤销履约银行保函。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银行保函后,向乙方支付与保函所担保金额相等的货款。

  (2)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按要求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项目完成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决算之日止。若保函有效期届满,但项目尚未竣工或通过政府审计决算的,乙方应当于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提供保函,以确保保函有效期完全覆盖至项目完成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决算。

  (4)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甲方在保函有效期内,因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凭书面索赔通知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银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直接向甲方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5)保函原件由甲方留存保管;保函到期且乙方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将保函原件退回乙方。

  (6)乙方提交的保函文本需经甲方审核确认,未经甲方认可的保函不予接受。

  (7)乙方提供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 原合同“第四条 付款方式”有关条款的变更:

  (一)原合同“第四条 付款方式”的内容为:

  (1)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首期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玖佰叁拾肆万伍仟壹佰肆拾柒元贰角 (¥ 9345147.20 )。

  (2)初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通过初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 柒佰万捌仟捌佰陆拾元肆角 (¥ 7008860.40 )。

  (3)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交付使用并通过终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应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 伍佰捌拾肆万零柒佰壹拾柒元整(¥ 5840717.00 )。

  (4)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

  1、项目竣工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以及编制该竣工结算书所依据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单、施工方案、竣工图等等)。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第1条所列资料后,将会同乙方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下称“事务中心”)提出结算审核申请,并将乙方所提交的工程资料提交事务中心。

  3、若乙方不提交竣工结算书或/和工程资料,或者不配合甲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经催告后(催告期不超过14天),乙方仍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并以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价。

  4、在事务中心出具的复核报告后,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100%。

  5、关于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若乙方提交的资料齐全,但事务中心拒绝受理甲方报送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时,由甲方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其审核结论与事务中心的审核结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务中心的职能被其他机构取代的,则竣工结算价的审定机构自动变更为取代事务中心的机构。

  7、若甲方前期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超出最终结算价的,超过部分,乙方应当在结算价确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至甲方账户。

  现变更为:

  (1)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首期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70%,即人民币 壹仟陆佰叁拾伍万肆仟零柒元陆角 (¥ 16354007.60 )。

  (2)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交付使用并通过终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应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 伍佰捌拾肆万零柒佰壹拾柒元整(¥ 5840717.00 )。

  (3)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

  1、项目竣工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以及编制该竣工结算书所依据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单、施工方案、竣工图等等)。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第1条所列资料后,将会同乙方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下称“事务中心”)提出结算审核申请,并将乙方所提交的工程资料提交事务中心。

  3、若乙方不提交竣工结算书或/和工程资料,或者不配合甲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经催告后(催告期不超过14天),乙方仍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并以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价。

  4、在事务中心出具的复核报告后,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100%。

  5、关于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若乙方提交的资料齐全,但事务中心拒绝受理甲方报送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时,由甲方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其审核结论与事务中心的审核结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务中心的职能被其他机构取代的,则竣工结算价的审定机构自动变更为取代事务中心的机构。

  7、若甲方前期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超出最终结算价的,超过部分,乙方应当在结算价确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至甲方账户。

  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物联网项目:

  一、变更内容

  针对原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进行补充:

  (1)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由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撤销履约银行保函。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银行保函后,向乙方支付与保函所担保金额相等的货款。

  (2)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按要求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项目完成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决算之日止。若保函有效期届满,但项目尚未竣工或通过政府审计决算的,乙方应当于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提供保函,以确保保函有效期完全覆盖至项目完成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决算。

  (4)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甲方在保函有效期内,因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需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若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仍未履行义务,甲方可凭书面索赔通知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银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直接向甲方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乙方享有知情权。

  (5)保函原件由甲方留存保管;保函到期且乙方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将保函原件退回乙方。

  (6)乙方提交的保函文本需经甲方审核确认,未经甲方认可的保函不予接受。

  (7)乙方提供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关于原合同“第四条 付款方式”有关条款的变更:

  (一)原合同“第四条 付款方式”的内容为:

  (1)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首期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叁佰陆拾贰万伍仟玖佰伍拾元整(¥3,625,950.00元)

  (2)本项目整体通过初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参佰陆拾贰万伍仟玖佰伍拾元整(¥3,625,950.00元)

  (3)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通过终验并交付使用,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应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35%,即人民币肆佰贰拾参万零贰佰柒拾伍元整(¥4,230,275.00元)

  (4)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完成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尾款

  现变更为:

  (1)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首期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60%,即人民币柒佰贰拾伍万壹仟玖佰元整(¥7,251,900.00元)

  (2)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通过终验并交付使用,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应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35%,即肆佰贰拾参万零贰佰柒拾伍元整(¥4,230,275.00元)

  (3)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完成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尾款

  以上公示期从202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2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来访、来电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联系电话:27788311-3344 (郑工)

  附件1、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网络工程项目、物联网项目、大数据平台、信息安全建设项目、护理交互、分诊导诊及体检采血项目等采购项目合同变更内容一览表

  附件2、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五个项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