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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须知

日期:2018-07-13 信息来源:

  为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社保基金可以得到合理利用,医保患者门诊就诊时必须遵守社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持非本人社保卡冒卡就医。

  二、参保人必须持本人社保卡和门诊病历本就医。

  三、基本医疗保险二、三档参保人应在绑定的一个社康中心门诊就医。(绑定的社康中心门诊名称请咨询本单位的人事部门)

  四、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

  五、处方用药不能超过规定的常用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如因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医生需注明原因),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量。

  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家庭成员关联后,先使用被授权使用人的个人账户,其余额为零或无个人账户的即可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就医时只刷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未建立家庭成员关联的,不能使用使用家庭成员的个人账户。

  七、参保人委托他人代开药的(慢性病、活动不便),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和门诊病历本,电脑收费时,账户设有密码的直接输入密码,未设置密码的需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其将身份证号填写在所开具处方的背面,签名、留联系电话。

 

 

  社保咨询电话:12333

  医院咨询电话:27693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