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者血费报销程序
尊敬的献血者,请在临床用血前仔细阅读《无偿献血者血费报销程序》,并保留好相关的资料以备报销之用。
一、依据
(一)法律
国家《献血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可以免交血液用于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减交上述费用。
(二)条例
1.《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可终生无限量优先使用、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时可合计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的临床用血费用。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可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的临床用血费用。
2.《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的,按照下列规定,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手续:
(1)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深圳无偿献血证明办理;
(2)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深圳无偿献血证明、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未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手续的,可以凭前款规定的证件、相关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向采供血机构报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核实无偿献血者身份、献血量等献血必要信息的查询服务。临床用血费用由采供血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3.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公民,本人可在特区免费使用其无偿捐献的等量血液,用血费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特区医疗机构用血凭据,在宝安区中心血站报销。
二、用血报销申请者须准备及交验的资料
(一)审核献血者、用血者和代理报销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由他人代理报销的须提供献血者委托他人代理报销的委托书。
(二)提供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派出所户籍证明、结婚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等)或签署亲属关系证明承诺书。
(三)提供用血交款的原始收费收据原件(有财政局或税务局监制印章的票据)。如果涉及在其他地方要报销者,请将输血费和其他费用分别开据收据。
除下述情况外,收据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用血者(原始收据在报销时被农村合作医疗单位留存),须将原始收据复印,加盖农村合作医疗印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同时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原件,方可作为报销凭证。如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上未列明血费作为自费项目,则血费按照参与农合报销金额的自付比例核算报销。
2.参加深圳市外城市居民医保的用血者(原始收据在报销时被社保单位留存),须将原始收据复印,加盖社保部门印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同时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原件,方可作为报销凭证。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上未列明血费作为自费项目,血费按照参与社保报销金额的自付比例核算报销。
4.医院用血证明(含临床诊断、血型、用血品种、用血量)须加盖医院印章、含有上述内容的用血者病历或出院证明(小结)中的复印件、医院用血交叉配血单复印件、血液电脑出库单这四项中的任意一项。
三、报销程序
(一)带齐用血报销所需交验的全部资料(可采取邮寄的方式)。
(二)宝安区中心血站献血服务科-建卡室职员电脑查询献血纪录,核定献血者报销附件资料,按审核资料填写《无偿献血血费报销申请单》,并核算血款报销金额。
(三)财务科(三楼)审核,根据用血者提供单据按照血费自费支付比例计算核实报销金额,献血服务科-建卡室职员按核实报销金额及时告知献血者。
(四)血款报销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报销人提供的银行帐户。
四、省内异地报销:
自2012年9月1日起广东省内无偿献血者已实行异地报销制度,宝安区中心血站可代为办理广东省内深圳市外无偿献血者的用血报销。
五、报销地点及时间
详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中心区N9区新安西路宝安区中心血站
经办部门:献血服务科-建卡室、财务科(三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联系方式:0755-27755694(献血服务科)
0755-27870023(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