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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3-27 信息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委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