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
通知公告
公示信息
新闻动态
行业资讯
下载中心
预决算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委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