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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注意啦!深圳卫监今儿要给大家敲个警钟:病历,作为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治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具有真实性、时效性与唯一性,一旦发生医疗争议,其具备法律赋予的原始证据作用。然而,总有一些人因各种不当目的,试图伪造病历,却不知这事儿可不是闹着玩的!后果很严重!
真实案例:伪造病历,医院“翻车”现场
先给大家讲个真实的故事。2023年5月份,卫生监督员发现,作为某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人员,同时也是该医疗美容机构股东之一的文某使用不在岗的主诊医师杨某的私人印章在未进行主诊医师备案的医师单独接诊的病人的病历上盖戳,伪造杨某参与上述医师诊疗活动的事实。最终,该医疗美容机构因伪造病历被卫健部门处以十万元罚款,文某被处以三万元的处罚。该医疗机构的声誉也因为伪造病历而受到影响,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患者提起民事诉讼,可能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小小病历,伪造的后果竟如此严重!活久见啊!其实,只要你了解病历的重要性及伪造病历的危害性,就一点都不意外了!
伪造病历三大危害:
一、损害患者的健康权益。伪造病历会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判断,导致错误的治疗决策,甚至可能对患者的生命造成直接威胁。
二、扰乱医疗秩序。伪造病历破坏了医疗记录的真实性,给后续的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带来诸多困扰,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三、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例如为骗取保险基金而伪造病历,则有可能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病历作为诊疗活动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记载着患者的基本信息、诊疗措施等关键内容,不仅是后续诊疗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疗纠纷处理时的重要证据。然而,伪造病历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病历的真实性,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增加医疗纠纷处理难度,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底线,必将面临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
伪造病历可能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伪造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伪造病历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侵害患者健康权益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残疾)、死亡赔偿金(若导致患者死亡)等。
伪造病历的行政违法风险和犯罪风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伪造病历的,对医疗机构可以处以罚款,对有关人员可以处以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并可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涉嫌诈骗罪、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别轻信能够免责!
有些医疗机构可能觉得,伪造病历可以逃避责任,但事实上,法律不会放过任何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医疗机构要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机构破产或倒闭。相关责任人也会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情节严重,伪造者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别以为能“瞒天过海”,法律的眼睛可是雪亮的!
小伙伴们如果发现疑似伪造病历的行为,请尽快告知卫生监督部门!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发现医疗机构有疑似伪造病历的行为,请立即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在帮助维护整个社会的医疗秩序。
小伙伴们可以通过这些途径进行投诉哦:
电话投诉:拨打投诉热线12345。
网上投诉:登录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点击“投诉举报”栏目。
现场投诉:前往深圳市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投诉。
伪造病历是一条绝不能触碰的红线,不仅会给医疗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还严重破坏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医疗机构千万别轻信能够免责,每一位医务人员也要敬畏法律,坚守底线,守护生命,用真实的病历记录为患者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群众也要积极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让我们一起努力,打造一个诚信、透明的医疗环境!
深圳卫监再次提醒:伪造病历,后果很严重!医疗机构别踩雷,别因伪造病历而让自己 “凉凉”,守护病历真实,就是守护医疗公正与患者权益。
法律条文:
1、《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2、《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医疗卫生人员的,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医疗卫生人员的,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负有责任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