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便民服务 >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场所卫生学检测与评价委托指南

日期:2023-06-29 信息来源:

  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负责接受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学检测与卫生学评价工作。

  委托单位的申请请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申请:

  一、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二、 委托单位须向我科提交如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卫生学检测评价委托书

  3. 委托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不是法人申请请提供以下资料:

  ①委托单位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法人出具的授权书一份(法人签字盖章)

  三、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卫生科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该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学检测与卫生学评价。

  注意事项:联系电话请务必留深圳本地电话;保证联系通畅。

  公共卫生科联系电话:0755--29990866

  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共卫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