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原卫计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国家卫生健康委《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提供独立、及时和公正透明的审查,确保研究参与者尊严、安全、权益和基本医疗得到保护,研究结果不损害公共利益,符合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规定,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简称“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617号,盈耀楼三单元301室。
第六条 组织架构:伦理委员会隶属于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医院根据伦理审查的范围、数量变化,可调整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设置伦理委员会分会。
第七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进行独立、高效与高质量的审查。审查范围:对医院依据法规所能开展的药物、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体试验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利用人的医疗记录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利用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项目(包括新技术和新项目)等进行伦理审查。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独立运行,审查决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对项目的知情同意征询过程提出要求;有权同意/不同意一项临床研究,有权要求修改研究项目;根据研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有权要求对已经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复审;因研究项目进行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违规行为,有权终止或暂停已经同意的临床研究。
第九条 透明性:伦理委员会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其联系方式及委员名单、职业、单位等信息,以及申请指南、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表格。
第十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必要的办公条件,有独立的档案室和可利用的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相应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经费收入、支出建立专账管理制度,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和伦理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可按规定公开支付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二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委员人数为单数并不少于7人。机构的法人代表、药物/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机构管理人员及科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兼任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伦理委员会委员采用公开招募及各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并征询本人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聘者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培训和伦理审查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以医院红头文件的方式公布、任命。任命文件按要求递交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技术和相关SOP培训;按照办公室要求提交本人简历《伦理委员会成员履历表》(F-LL-3-GLZD-1-1-X)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医学伦理审查培训证书/GCP与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同意并签署《委员承诺书》(F-LL-3-GLZD-1-2-X)、《利益冲突声明》(F-LL-3-GLZD-2-2-X)、《保密承诺》(F-LL-3-GLZD-1-3-X),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医院任命。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备一定的管理才能,在伦理委员会工作中能起到很好的领导和协调作用。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任委员利益冲突回避/因故缺席审查会议时,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指定的委员可经主任委员授权担任临时主持人,直到该审查项目表决结束。
第十六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委员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候选委员采用招募/推荐的方式产生,由医院任命。
第十八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1年内无故缺席伦理审查会议40%以上或者经对委员履职能力评估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第十九条 免职程序:免职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医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是被提议免职的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免职决定以书面免职通知的方式向其发出。
第二十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医院任命,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二十一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参与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F-LL-3-GLZD-2-2-X)与《保密承诺》(F-LL-3-GLZD-1-3-X)。在授权范围内向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提供所提议的试验方案专门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伦理委员会下设伦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负责伦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设办公室秘书,负责伦理办公室日常行政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秘书由医院任命。
第四章 运作
第二十三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简易审查。实行主审制,每个项目安排2名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委员应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参与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简易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对已批准研究项目的研究方案作较小修正且不影响研究的风险受益比的研究项目;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尚未纳入参与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预期的安全性信息审查等。
第二十四条 法定到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并不少于7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及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五条 审查决定: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不允许代理投票。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除外:人体器官移植项目以超过全体委员的 2/3 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
第二十六条 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利益冲突政策,每次审查/咨询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八条 协作:伦理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研究参与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应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医院承担的以及在本医院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研究参与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医院利益冲突、委员和研究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参与者、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建立与其他机构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伦理审查工作情况,并接受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有对本章程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
一、参考依据
(一)原卫计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二)国家卫健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
(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规范》.2024
(六)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医院协会《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3
(七)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2024
(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
(九)广东省药学会《伦理审查·广东共识》.2025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2024
(十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2022
(十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十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
(十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2018
二、附件
(一)F-LL-3-GLZD-1-1-0《伦理委员会成员履历表》
(二)F-LL-3-GLZD-1-2-0《委员承诺书》
(三)F-LL-3-GLZD-1-3-0《保密承诺》
三、文件变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