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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住院就医须知

日期:2020-02-04 信息来源:

 

  1、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和社保卡,在《住院证》及《住院须知》签名并按指纹;少儿医保患者还需提供其监护人身份证。
  2、参保人制卡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回执”按自费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暂不结算,等领取社保卡后补办出院结算手续。
  3、已参保但住院时未能及时提供身份证和社保卡的,暂时按自费登记入院,所需证件必须在3天内补齐,否则当次住院医疗费用不予医保记账。
  4、住院期间变更参保类型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入院时医保登记形式的待遇标准执行。
  5、外伤住院的必须客观如实提供受伤时间、地点、原因、部位、受伤过程等(必要时附上证明材料),属于意外伤害的,需填写《意外伤害书面材料》并签字,如有虚假,一切法律责任自负。
  6、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的,自应当出院之日起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医保记账。
  7、出院带药:一般以3天量为限,最多不超过7天量,不得要求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药物,不得要求带针剂、检查、治疗。
  8、三档参保人需要住院的,如经绑定结算医院转诊的,出院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转诊的,则降低10%报销比例。
  9、各档住院床位费最高记账上限:一档、二档住院床位费最高记账上限≦60元/床日;三档≦37元/床日。超出床位费上限的部分自费,不予记账。
  9、不同医院级别的住院起付线不同: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100元,市内二级医院200元,市内三级医院300元,市外医院(办理转诊或备案的)400元,未办理转诊或备案的1000元。基础起付线不予记账,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支付。
  10、住院记账比例:扣除住院起付线后,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补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记账:
  (1)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记账95%;
  (2)一档按8%缴交保费的及二档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记账90%;
  (3)三档按规定在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记账比例分别为85%、80%、75%、70%。未经结算医院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工作外出、出差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